[4]69郭教授提出,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种形态的政治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他们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利与权力得到实现。
邓小平明确地论证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原因:(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首先是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六十年来的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两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从违宪主体而言,只有代表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或准政府行为的主体,才能构成违宪主体。(2)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为什么现代化滋生腐化呢?在他看来,原因有三:一是现代化涉及到社会基本价值的转变,价值观的转变意味着社会内部集团逐渐接受天下平等和以成就量人的规范以及伴随着公民权利平等观念的传播,而那些按照传统规范被视为合法性的行为,在新的价值观面前则成了不能接受的腐败行为。亨廷顿指出:共产党人对国家所构成的威胁不在于他们推翻政府的本领,而在于他们建立政府的本领。宪法只是规制国家政府权力的,若在国家政府之外,还有一个不受宪法制约的权力主体,是难以建设真正的宪政的,所以应当把党章中所确立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化,以政党法的形式将执政党的领导地位、领导权限、领导方式、领导形式、领导程序等固定下来,方才谈得上宪政的健康建设。
而实际上,公民个人是违反法律的主体,不应当成为违宪主体。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建立在中立性基础之上的司法系统同样也处于相当良好的运行状态,可以听诉、解决争议,坚守法治。
伊森哈委员会很快提出了一份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将其提交宪法修改委员会。[84] 反对者们对上述建议似乎并不以为然。参见前引(52),C.A.J.M Kortmann Paul P.T. Bovend'Eert书, 第125页。国际法法律位阶高于国内法等等。
1795-1813年间法国人占领期间,即所谓的法国时期,先后有3部宪法(1798、1801、1805)颁布。[43] 二 复杂历史变迁的缘由 对于荷兰这个坚持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的国家来说,法院依据国际条约和依据宪法进行司法审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依据高级法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为什么前者在荷兰可以被接受,后者却遭遇到了如此之大的阻力,以至于数百年来屡屡受挫呢?这是一件令外部观察家们,甚至一些荷兰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

[64] 但为何社会主流依然拒绝违宪审查呢?这还需要从荷兰的政治文化和传统中寻找原因。[33]然而,由于人们无法就宪法修改达成共识,政府最终没有能够就此一问题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30] L. Prakke/J.L.de Reede /G.J.M. van der Wissen, Handboek van het Nederlandse staatsrecht, 14th (ed.), 2001, p.238. [31] Government Publication of the Kingdom of Netherlands, Memorandum on judicial review, 1991. [32] The Dutch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NJCM-bulletin), vol. 7, p.243 (1992). [33] 前引(9),Jan ten Kate Peter J. van Koppen书,第149页。[82]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萨普(John W.Sap)教授以比利时宪法法院为模型,提出了由一些德高望重的前任法官、学者和退休的政治家来组建单一的荷兰宪法法院,主要负责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的具体建议。
1980年代以后,荷兰最高法院一直是一个司法能动主义的积极实践者,只不过这种司法能动性并不表现在适用宪法第94条宣布荷兰国内法无效或径直撤销,而是反映为荷兰法院积极适用解释一致性原则(Interpretation in conformity)等司法技术来保护人权和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上。(2)在这个单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与荷兰宪法都是高级法(higher law),但是前者的法律位阶要更高于后者。文章来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第119-140页。其二,如果法院发现某一议会法令侵犯了可以直接实施的权利,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法令,但不得宣布该法令无效。
摘要: 荷兰现行宪法第120条明确禁止法院对议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以至被人们称为西方世界抵制违宪审查的最后堡垒。当然,从字面意思来看,这个术语毫无疑问是与荷兰的特殊地理环境和历史有关。

[3] 如果我们将宪法看做是一部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可以适用于所有省和城市的法律的话,那么1579由北方七省联合签订的《乌特勒支联盟条约》(The Union of Utrecht treaty)就可以看作是尼德兰联省共和国(Republic of the United Netherlands)的第一部宪法。1961年,议会颁布了一项旨在减少全国65岁以上公务员津贴的规定。
[40] 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这项提案的倡导者哈尔斯玛个人对司法审查的立场和态度。面对这种情况,荷兰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93] 程雪阳:《英国最高法院掠影》,载《清华法治论衡》第1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70页。……没有司法审查,公民权利就没有意义……,不建立司法审查的话,荷兰将成为世界上惟一拥有宪法但却忽视了加尔文主义政治理论的国家。[69] 荷兰以外的评论家们往往会为荷兰人直到今天依然支持君主立宪制度,并且热烈拥护女王感到奇怪,也很难理解荷兰既不依靠宪法与法律,也不重视法院的作用,那如何保障人权,实现国家良善治理?其实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可以在这种民主传统和政治文化中找到。事实上,即便是司法审查制度最为成熟的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有时也会严重侵犯公民的权利。
[79] 所谓解释一致性原则,是指如果法院通过法律解释技术,依照高级法的精神,将与高级法不一致的低位阶法律规范解释为与高级法一致。另外,除非必要且在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指的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对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最后,在那些民主传统缺乏,人权保护无力的国度,人们通常会为本国没有建立司法审查机制而遗憾、悲痛和焦躁不安,[94]所以会不遗余力地推动某种(或某几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但由于现实的政治结构或者政治理念设置了禁区,这种美好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前引(52)C.A.J.M Kortmann Paul P.T. Bovend'Eert书, p.126. John W. Sap, the Netherlands Constitution 1848-1998: Historical Reflections, Uitgeverij Lemma BV, Utrecht, 2000, Chapter 4, 1848 framework. [55] 关于爱国党人与他们所持有的自由和解放理念的关系的出色探讨See Simon Schama, Patriots and Liberators: Revolution in the Netherlands, 1780-1813,(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77). [56]前引(51)Hendrik Willem van Loon书, p.373.1802年到1805年间,巴达维亚共和国甚至建立了一个名为the National Syndicate的准宪法法院,该机构由三名司法官员组成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
在最终判决中,荷兰最高法院并没有宣布家庭法的相关条款无效,而是依照《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规定对《家庭法》进行了解释,从而使《家庭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保持了一致。[73]换句话说,荷兰虽然没有在国内法中针对议会法令建立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但在国际法层面,他们却拥有一套条约审查保护机制,从而确保他们可以自由从容地生活在这个国家——这正是荷兰人对待是否要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这一问题如此淡定的原因之一。
法国制度的历史发展和争论。[58] Article 8189 of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59] 同上, Article 112, par. 12. 今天荷兰的国家参事院(Raad van State)、比利时的国家参事院与法国的国家参事院一样,都可以追溯到担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查理五世(西班牙人称为Carlos I)于1531年设立的 Conseil dEtat,因为这些地方当时都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统治。[64] 前引(54),John W. Sap书, 第19页。在他们看来: 首先,虽然荷兰也实行议会主权,荷兰议会也有权按照自身的意愿修改宪法,但与英国宪法不同的是,但是宪法作为高级法和根本法的地位却是被荷兰的宪法学理论和宪政实践所承认的。
对于荷兰宪法第1章中所规定的所有基本权利,应当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宪法第120条既不能被解释为允许法院依据一般的法律原则来对议会法案进行司法审查,也排除了依据任何其他更高位阶段法律规范来对议会立法实施违宪审查的可能性。
因为在他们看来: 使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增加问题。2010年的9月份,当笔者在荷兰北部学术重镇格罗宁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做关于司法审查的报告时,该大学法学院的两位教授在讨论时对荷兰宪法做出了同样的评论。
[21]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在1983年宪法修改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曾经讨论过是否要废除宪法为司法审查所设置的禁令,但这一禁令依然保留在现行宪法中,这就表明,荷兰法院依然无权依据宪法以及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违宪审查,因为宪法将其自身含义的最终解释权和决定权保留在代表民主的民选立法机关手中了。司法审查的弊端恰恰在于,其不仅允许司法绕过代表民意(the popular)的议会,而且还可以授权法院公开废除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从而导致司法直接侵入到立法权的领域,冒失地加入到政治角斗中,成为政治的僭越者。
具体表现为(1)赋予议会以质询内阁部长的权力。这些修改意见于1953年通过。[8] 荷兰外交部助理法律顾问范?潘休斯(Jonkheer H. F. van Panhuys)在1953年针对宪法修正案所做的评论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60]对荷兰分权制度的研究和介绍参见M. Oosterhagen, Separation of Powers as a Form of Control and The Dutch Constitution, in Carla M.Zoetbour, Ger van der Tang Piet Akkermans(ed.), Control in Constitutional Law, (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 [61] WJ Witteveen, Evenwicht van machten, Zwolle, WEJ Tjeenk Willink, 1991.转引自Maurice Adams, Gerhard van der Schyff, Constitutional Review by the Judiciary in the Netherlands: A Matter of Politics, Democracy or Compensating Strategy? 66 Zeitschrift für ausl?ndisches ?ffentliches Recht und V?lkerrecht 399,2006. 荷兰20世纪上半叶著名的法学家Struycken教授甚至曾断言说像荷兰这样的一个民主国家,根本就不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Polder Model这个术语究竟何时兴起,目前并不清楚,一些学者认为其可能发端于1980-1990年间理论界对于荷兰经济领域的协商决策机制的总结。我们在本案中可以看到,荷兰最高法院并没有咄咄逼人地宣布《家庭法》违宪或者不适用《家庭法》,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技术的巧妙使用,事实上改变了《家庭法》相关条款的含义,并为该法提供了一套其自身并不具有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违宪审查缺失的情况下,宪法如何实施,人权如何保障,法律秩序如何保持和谐统一等问题将在第三部分予以讨论,荷兰学者对于未来议会与法院关系处理的建议也将在这一部分予以梳理。如同人们所熟知的那样,日耳曼语中的荷兰被称为是尼德兰,即低地之国,其国土有一半以上低于或几乎水平于海平面,为了抵抗洪涝灾害的侵袭,生活在这个国度的人必须搁置争议共同协作,才可以获得生存的空间,所以在历史上出现过两个城市一边打仗,一边共同筑坝的奇特景象。
这些权利通常并不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即可实现,而且其一般禁止政府非法干涉。(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条约的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法院的案件受理标准(judicially management standards to decide the case)。 |